2008年8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商家抹掉生产日期 顾客获得十倍赔偿
谢长彪 王可明

  本报讯  近日,从四川来奉化打工的曾某在商店买到了20瓶没有生产日期的糖水杨梅。因担心会误食过期变质食品,遂找店主退货,但遭到拒绝。奉化市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及时为外来务工者维权,曾某不仅顺利退掉了无生产日期的罐头食品,还获得了10倍价款的赔偿。
  几天前,曾某在奉化市友好商店购买了20瓶糖水杨梅,共计30元。食用时,曾某的工友发现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,他们怀疑自己吃了过期食品。于是,曾某找到店主邬某要求退货,却遭到邬某拒绝。
  奉化市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时发现,食品罐头的瓶盖上有擦拭的痕迹。原来,邬某在盘点食品罐头时,发现一批糖水杨梅还有一个月就要过期了,为避免造成经济损失,就用湿布擦掉了瓶盖上用墨汁打印上去的生产日期。
  工商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封了57瓶被擦掉生产日期的糖水杨梅。邬某主动表示赔偿曾某10倍价款。
  目前,奉化工商分局已依法对奉化市友好商店立案调查。